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07
殺人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2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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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
被 告 乙○○
選任辯護人 陳亦奇律師
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、乙○○均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
理 由
本件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,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三
款之情形,且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。又因前揭原因依
然存在,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依序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起、同年五月十三日起、
同年七月十三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。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後,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,
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
起延長羈押二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七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法 官 廖 國 佑
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
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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