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04
強盜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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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○○
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
理 由
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,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而有
羈押必要,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執行羈押,並於九十年七月三日裁定延長羈押二
月。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
起再延長羈押二月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
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法 官 洪 榮 謙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須附繕本 )。
法院書記官 張 木 松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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