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28
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4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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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四號
原 告 甲○○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淑卿
訴訟代理人 張震律師
被 告 乙○○
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五八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
請求損害賠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審判長法官 鄭 永 玉
法 官 詹 秀 錦
法 官 高 文 崇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法院書記官 謝 志 鑫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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