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21
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8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四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(即湯乙○○)
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,前經終結辯論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應再開辯論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法 官 高 文 崇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法院書記官 謝 志 鑫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