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1
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8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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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九號
原 告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
第一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
法 官 石 馨 文
法 官 謝 仁 棠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法院書記官 于 淑 真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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