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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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原 告 甲○○
2號
被 告 乙○○
丙○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
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125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
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
法 官 楊舒嵐
法 官 簡婉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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