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易字第105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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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058號
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(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)
上列上訴人因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不服本院96
年度易字第1058號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期間為10日,自送達判決後起算;原審法院認為上訴
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
,應以裁定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349條前段、第362條前段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案宣示判決後,係於民國 (下同)96 年8月29日將
判決正本送達予上訴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,其
上訴期間應至96年9月8日屆滿,因該末日及次一日為星期六
、日,故以96年9月10日代之,因此本件上訴期間應至96年
9月10日屆滿。惟上訴人至96年9月11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上
訴,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憑,其上訴顯已逾期,揆諸前開規
定,其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永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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