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6
詐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易字第112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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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12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6年度偵緝字第375
號),於本院準備程序中,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本
院合議庭裁定改由法官一人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並判決如
下:
主 文
甲○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,減為有期徒刑陸月
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 實
一、甲○○可預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,因該帳戶所有人名義與
實際使用人不同,將可能作為不詳犯罪集團詐欺取財及恐嚇
取財之犯罪工具,藉此躲避警方之追查,而在不違背其本意
下,竟基於幫助犯罪集團成員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
意,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初某日,在彰化縣彰化市○○路○
段三七七號彰化郵局前得知,某姓名年籍均不詳,自稱「黃
先生」之成年男子,願以每個帳戶新臺幣(下同)三千元之
代價,購買人頭帳戶,即將其前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,
在彰化府前郵局所開設局號:0000000、帳號:00
00000號帳戶之存摺、提款卡及密碼,交予上開成年男
子,並取得三千元之代價。後上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成
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,於九十五年十一
月二十二日,撥打電話給丙○○,佯稱其身分證遭人冒用辦
理手機,現積欠銀行上萬元之費用,且涉嫌洗錢等刑責,未
來不得出國,為能集中管理其帳戶,需將其存款統一集中至
郵局保管等語。致丙○○陷於錯誤,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
三日下午,至第一商業銀行辦理其於該銀行所申設帳號00
0000000000號帳戶之語音轉帳功能,並將相關帳
號、密碼告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,該詐欺集團成員旋於附表
所示時間,將丙○○之上開帳戶內之存款,逐筆轉帳至如附
表所示甲○○所申設之帳戶內。嗣為警查獲,始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
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一、證據名稱:
(一)證人乙○○、丙○○於警詢中之證述。
(二)證人丙○○於偵查中之證述。
(三)甲○○郵局帳戶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、內政部警政
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、臺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
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臺北市政府
警察局松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。
(四)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局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
日函及其所附資料。
(五)第一商業銀行未登摺帳項(彙計前)明細表。
(六)被告自白。
二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、第
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三百十條之二、第四百五十四
條第一項,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三十條第一項前
段、第二項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
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七條、第九條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得提起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
上訴書狀應「敘述具體上訴理由」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文俊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
(普通詐欺罪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
物交付者,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
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時間(民國) │轉帳金額(新臺幣) │轉入之帳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一 │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│九十一萬八百九十六元│彰化府前郵局(甲○○)│
│ │ │ │局號:0000000號│
│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號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二 │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│五萬元 │彰化府前郵局(甲○○)│
│ │ │ │局號:0000000號│
│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號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三 │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│十萬元 │彰化府前郵局(甲○○)│
│ │ │ │局號:0000000號│
│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號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四 │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│三十萬元 │彰化府前郵局(甲○○)│
│ │ │ │局號:0000000號│
│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號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五 │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│九千八百元 │彰化府前郵局(甲○○)│
│ │ │ │局號:0000000號│
│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號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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