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竊盜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易字第12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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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201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良股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,,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所為之判
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「甲○○收受贓物,累犯,
處拘役捌拾日,減為有期徒刑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」之記載,更正為「甲○○收受贓物,累犯,處
拘役捌拾日,減為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
算壹日。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
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
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。
二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記載,有如主文所示之
錯誤,顯係誤繕,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永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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