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4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40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減為如附表所
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之時間,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
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
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等罪,悉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要無不合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
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條第二項、第十二條,
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文俊
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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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罪 名 │ 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 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宣 告 刑 │ 有期徒刑十月 │ 有期徒刑六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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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│
│ │項 │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 罪 日 期 │ 九十六年三月九日 │ 九十六年三月十日 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最 │法 院│ 本院 │ 本院 │
│ 後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事 │案 號│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四五號 │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四五號 │
│ 實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審 │確 定│ 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 │ 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 │
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
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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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褫奪公│ 有期徒刑五月 │ 有期徒刑三月 │
│權期間或罰金額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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