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6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2835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、4 所列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
條例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、4 所載,應執行
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拾伍日。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 、6 所列之肅
清煙毒條例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5 、6 所載,應執行有
期徒刑壹年貳月。又所犯如附表編號7 、8 所列之肅清煙毒條例
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7 、8 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
玖月又拾伍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
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
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予以減刑,並分別就①附表編號1 、2 、3 、4 號②附表
編號5 、6 號③附表編號7 、8 號所列之罪,定其應執行之
刑。
二、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,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,係指被告
行為後法律有變更,而其所涉犯之案件,法院尚未為裁判者
而言,如法院已裁判確定,即無其適用,此觀該法條之規定
自明。因此,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,而依刑法第51條之
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,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,其中一罪在新
法施行前者外,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,而於法
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,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
法律定其應執行刑。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,
合併定執行刑後,關於易科罰金、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
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,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(最高法
院96年度臺非字第102 號判決參照)。查刑法業於民國94年
1 月7 日修正,同年2 月2 日公布,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
,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,均在95年7 月1 日之
前判決確定,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,仍依原確定判決適
用之法律,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0條第2項,修正前刑法
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婉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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