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8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七八四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八0一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四日犯賭博
罪,經本院員林簡易庭以九十六年度員簡字第一三一號(臺
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七號),判
處罰金新臺幣三千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
日確定在案。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
所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,核與中華民
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,應
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,並請諭知易服勞役之
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原判決併為諭知之沒收部分,
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原判決執行,且本裁定主文亦不必
記載(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點參
照),附予敘明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
書記官 陳秀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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