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8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6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及本院於民
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0一六號裁定減
刑確定,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罪聲請減刑及定其應
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與
附表編號一經裁定減刑確定之公共危險罪減後之刑,應執行有期
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九十六年一月九日犯竊盜
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00號(偵查案號:臺
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一四號),判處
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;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
公共危險罪,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
聲減字第一0一六號裁定減刑確定。茲檢察官以上開竊盜罪
,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上開經裁定減刑確定之公共危險罪減
後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
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項、第五十一條
第五款、第五十三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永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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