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8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9號
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9月28日犯傷害罪,經本院以96
年度簡字第104號(偵查案號: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
年度偵字第10081號),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
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
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楊筱惠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