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9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5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280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月4日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96
年度員簡字第131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
96年度偵字第1467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已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,本
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合予說
明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
8條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林怡吟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