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8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83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
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,處罰金新臺幣陸仟
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減為罰金新臺幣參
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,至九十五年
五月八日止,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,經本院以
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0四號判決,判處罰金新臺幣六千元,
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要無不合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
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文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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