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9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9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7 日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斗簡字第181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
署96年度速偵字第194 號)判決處罰金新臺幣(下同)2,00
0 元,如易服勞役,以1,000 元折算壹日,已於96年5 月28
日確定在案。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查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
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合予說明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舒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抗告狀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木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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