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1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16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,與附
表編號1 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經減刑後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
刑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
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民國
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附表編號1 業經減刑之犯罪經減刑
後所處之刑(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83 號裁定減為有
期徒刑3 月)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1 項,
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美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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