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3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30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
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
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,犯共同傷害人
之身體罪,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判決,判處
有期徒刑三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
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
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要無不合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
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
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文俊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