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4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0四三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巷13號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0九七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商標法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
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犯商標
法罪,經本院彰化簡易庭以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五六三號(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五九六號),
判處有期徒刑五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
確定在案。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
犯商標法罪,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
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
刑,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原判決併為諭知沒收之部分,
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原判決執行,且本裁定主文亦不必
記載(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點參
照),附予敘明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
書記官 陳秀娟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