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4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49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
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減為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月15日至96年4月2日止犯違
反未依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,不得經
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員簡字第272號
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228號
),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
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
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
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馨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洪年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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