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6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6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,
所犯傷害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五0號(偵查案
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調偵字第五一號)
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
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
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
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)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吳金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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