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9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93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
請減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049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
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
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
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
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
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
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
臺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洪年慶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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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幫助詐欺取財罪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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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5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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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39條第1項 │
│ │刑法第30條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 罪 日 期 │94年3月22日起至94年4月7 │
│ │日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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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機關年度及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│
│案號 │年度偵字第829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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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 後│案 號│95年度簡字第191號 │
│事實審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│95年6月30日 │
│ │日 期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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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 定│案 號│95年度簡字第191號 │
│判 決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│95年12月4日 │
│ │定日期│ │
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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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徒刑、拘│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│
│役或罰金金額或│ │
│褫奪公權期間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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