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0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00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
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,經本院及臺灣高等
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
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
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原確定判決內關於沒收之諭知
,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原判執行(參司法院院字第2787
號(五)解釋),附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
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0
條、第12條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美敏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