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3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33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損壞他人自用小貨車前、後擋風玻璃、右側玻璃、右
後視鏡及右側前、後輪胎,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,處拘役肆拾日
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,犯損壞他
人自用小貨車前、後擋風玻璃、右側玻璃、右後視鏡及右側
前、後輪胎,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
字第一七一號判決,判處拘役四十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
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要無不合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
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
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文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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