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4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40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29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 月6 日犯詐欺罪,經本院於
96年5 月29日以95年度易字第1468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
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915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
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,已
於96年6 月25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
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
第1項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現行
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婉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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