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5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53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壹、編號貳之罪名欄所示之貳罪,均減刑
,各詳如附表編號壹、編號貳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之刑,如易科
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
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1 、2 號犯罪日期欄
所示之日期犯竊盜等2 罪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、本院分別
判處如附表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以其所為之犯
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編號
1 、2 號所示之2 罪,均符合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
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核閱後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
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
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施惠卿
【附表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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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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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竊盜 │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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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7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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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 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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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7月14日 │96年1月16日 │
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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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機關年度及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│
│案號 │年度偵字第16041號 │年度偵字第314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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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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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 後│案 號│96年度易字第78號 │96年度易字第584號 │
│事實審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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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 決│96年3月30日 │96年5月25日 │
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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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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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 定│案 號│96年度易字第78號 │96年度易字第584號 │
│判 決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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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決確│96年4月30日 │96年6月25日 │
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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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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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徒刑、拘│有期徒刑1月15日 │有期徒刑3月15日 │
│役或罰金金額或│ │ │
│褫奪公權期間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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