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5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55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
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領有
廢棄物清除、處理許可文件,從事廢棄物清除、處理罪,處有期
徒刑貳年,減為有期徒刑壹年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,至同年九月
二十八日止,犯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
定,領有廢棄物清除、處理許可文件,從事廢棄物清除、處
理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,判處有期
徒刑二年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
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要無不合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
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文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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