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5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56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恐嚇取財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
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3 月8 日(聲請書誤載為95年
2 月15日)犯恐嚇取財罪,經本院以95年度彰簡字第984 號
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626號
),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
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 項、刑法
第346 條第1 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
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
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
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美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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