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5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58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六年
四月三日止犯賭博罪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,以
九十六年度斗簡字第三一七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
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0六五號),判處有期徒
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並於九十
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
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
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收不適用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
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
之列,合予說明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旭聖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
書記官 黃幼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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