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6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69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未經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,減
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初某日起至96年4 月19日
止犯未經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313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20號)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
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,已於96年7 月23日確定在
案。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查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收不
適用該條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
不在減刑之列,合予說明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舒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抗告狀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木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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