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8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89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壹、貳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
,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
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
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並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96年4月30日
以96年度易字第470號判決,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。茲
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,刑
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于淑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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