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9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92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貳、叁、肆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與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
刑叁年拾月拾伍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
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並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
95年7月10日以95年度聲字第1392號裁定,定應執行有期徒
刑4年3月確定。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、3、4之犯罪時間均
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
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
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「沒收」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
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附
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
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2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
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于淑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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