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0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09號
聲 請 人
即 受刑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,經本
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聲請人即受
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
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
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查:
㈠聲請人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罪,經臺灣彰
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
減刑,並經本院於96年9 月2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75號裁
定減刑在案,有該刑事裁定附卷可稽。茲聲請人就此部分重
複聲請本院減刑,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,為不合法,此
部分減刑聲請應予駁回。
㈡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,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
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
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
。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,
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,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、
第2 項定有明文。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規定,有權聲請定
應執行刑者僅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而受刑
人僅得依同法條第2 項規定,「請求檢察官提出聲請」,並
非有聲請權之人。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,於法亦有未
合,此部分聲請亦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施惠卿
【附表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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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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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 │施用第2級毒品 │妨害自由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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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1年6月 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5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刑法第304條第1項 │
│ │1項 │2項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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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94年4月6日起至94年6月23 │94年4月6日 │93年10月30日 │
│ │日止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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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機關年度及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│
│案號 │年度毒偵字第2130號 │年度毒偵字第2130號 │年度偵字第63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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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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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 後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1311號 │94年度訴字第1311號 │94年度易字第860號 │
│事實審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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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 決│95年4月18日 │95年4月18日 │95年5月18日 │
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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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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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 定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1311號 │94年度訴字第1311號 │94年度易字第860號 │
│判 決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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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決確│95年5月8日 │95年5月8日 │95年6月2日 │
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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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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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徒刑、拘│有期徒刑9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2月15日 │
│役或罰金金額或│ │ │ │
│褫奪公權期間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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