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3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30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保護令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
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19日犯違反保護令罪,經
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373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
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81號)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,已於
96年6 月11日確定在案。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
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查尚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舒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抗告狀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木松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