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4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42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19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
捌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
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
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竊盜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0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
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詹國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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