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7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71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貳、叁所示之罪,應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
,與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
年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2、3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
例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罪時
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
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
之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
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
附此敘明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
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2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
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詹國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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