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7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72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
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1 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12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
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202號)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,
已於96年7 月23日確定在案。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
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查尚無不
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舒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抗告狀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木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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