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7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月4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
以96年度交簡上字第28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
察署96年度偵字第719號),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
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劉玫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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