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31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
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偽造文書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
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3年10月7日犯偽造文書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簡上字第69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
95年度偵字第10095號),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。茲檢
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41
條第1項前段、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現
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詹國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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