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32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三二四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六九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犯公
共危險罪,經本院彰化簡易庭以九十六年度彰交簡字第一八
九號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九九
六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
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
以前,所犯公共危險罪,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
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
聲請裁定減刑,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
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
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
書記官 陳秀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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