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34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42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0月31日王犯幫助詐欺罪,經
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558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
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67號),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、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詹國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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