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35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51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
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條例施行前,經通緝而未
於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、審判或執行者
,不得依本條例減刑,同條例第5 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
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94年
度斗簡字第60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,如易科罰金,以30
0 元折算1 日,於95年3 月24日判決確定後,未到案執行,
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
例施行前之95年10月17日通緝在案,迄96年9 月28日自行到
案接受執行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附卷足憑
,自屬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接受執行,揆諸前揭規定
,仍得依本條例減刑,合先敘明。
二、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之新舊法比較適用,係指被告行
為後法律有變更,而其所涉犯之案件,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
言,如法院已裁判確定,即無該條規定適用,是就易科罰金
部分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,並不生新舊法比
較適用問題(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02 號判決要旨參照
)。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受刑人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既
經判決確定,自應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規
定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附此敘明。
三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1年9 月25日後某時起至94年9 月26日
止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4年度斗簡字第609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5055號
)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,已於95年3 月24日確定在案。茲聲
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予以減刑。經查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收不適用該條
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
之列,合予說明。
四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5條 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
前段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舒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抗告狀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張木松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