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35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58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
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叁之罪名欄所示之叁罪,均減刑
,各詳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叁之減刑後徒刑或罰金金額欄所載之
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,罰
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1 至3 犯罪日期欄所
示之日期犯未經許可,寄藏手槍罪等3 罪,經臺灣臺中地方
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
確定在案,茲以其所為之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
24日以前,且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3 罪,均符合減
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適用行為時之法律,但行為後之法律
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,修正後刑法
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刑法業於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
,同年2 月2 日公布,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,而被告於裁
判確定前犯數罪,且均在95年7 月1 日前犯之,依刑法第51
條定應執行刑時,自應為新舊法比較(最高法院95年度第8
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按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
: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
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20年」,及修正後刑法
第51條第5 款規定: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
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
」,相互比較之結果,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受刑人,依刑法
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,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,定其應執
行之刑。又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部分業經原確定判決比
較適用新法,本裁定自毋庸比較,均附此敘明。
三、上揭聲請意旨,經本院核閱後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
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原判決執行(司法院院字第
2787號㈤解釋參照)。至如附表編號1 減刑後徒刑或罰金金
額欄所示另宣告被告併科罰金新臺幣75,000元部份,因如附
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前開3 罪僅宣告一罰金刑,而未宣告多
數罰金刑,核與刑法第51條第7 款罰金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不
符,自應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,並無定應執行刑
之問題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
款、第6 條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2條、第10條,刑
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第42條第3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(
修正前)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施惠卿
【附表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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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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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未經許可,寄藏手槍 │以強暴方法,剝奪人之行動│偽造公印文 │
│ │ │自由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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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4 年,併科罰金新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
│ │臺幣150,000元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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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│刑法第302條 │刑法第218 、216 、212、 │
│ │條第4項 │ │210條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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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94年1月中旬 │95年5月23日 │95年3月7日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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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機關年度及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│
│案號 │年度偵字第11570號 │年度偵字第11570號 │年度偵字第2591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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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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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 後│案 號│95年度訴字第2123號 │95年度訴字第2123號 │95年度訴字第1400號 │
│事實審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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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 決│95年9月1日 │95年9月1日 │95年9月5日 │
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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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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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 定│案 號│95年度訴字第2123號 │95年度訴字第2123號 │95年度訴字第1400號 │
│判 決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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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決確│95年10月3日 │95年10月3日 │95年10月11日 │
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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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6條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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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徒刑、拘│有期徒刑2 年,併科罰金新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2月 │
│役或罰金金額或│臺幣75,000元 ,罰金如易 │ │ │
│褫奪公權期間 │服勞役,以新臺幣1,000元 │ │ │
│ │折算壹日。
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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