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9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02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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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02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原住彰化縣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○○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九
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二、二五○三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甲○○明知海洛因、安非他命分別為毒
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、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一
級毒品、第二級毒品,不得非法販賣,竟於如附表所示時間
、地點,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如
附表所示之購買毒品者,因認被告甲○○涉有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、同條第二項之販賣
第二級毒品罪等語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
之,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、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
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告甲○○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
三日死亡,此有彰化縣福興鄉戶政事務所九十六年九月十二
日彰福戶字第○九六○○○二三三○號函及隨函檢附之死亡
登記申請書、澄清醫院死亡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稽,爰依前
揭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、第三百零七條
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
法 官 林欣苑
法 官 鄭舜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
上訴書狀應「敘述具體上訴理由」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呂雅惠
附表
┌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購買毒│時間 │地點 │購買毒品種類、│
│號│品者 │ │ │數量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趙鴻隆│96年1月4日│彰化縣福興鄉福南│海洛因、約新臺│
│ │ │ │村振興巷23號 │幣(下同)1,00│
│ │ │ │ │0元數量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趙鴻隆│96年1月5日│彰化縣福興鄉福南│海洛因、約1,00│
│ │ │ │村振興巷23號 │0元數量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│李慧敏│96年1月5日│彰化縣福興鄉福南│海洛因、1,000 │
│ │ │ │村振興巷23號 │元數量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│陳志嘉│96年1月6日│彰化縣福興鄉福南│安非他命、約1,│
│ │ │ │村振興巷23號 │000元數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│許明進│96年1月6日│彰化縣福興鄉沿海│海洛因、約1,00│
│ │ │ │路附近 │0元數量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│李慧敏│96年1月6日│彰化縣福興鄉福南│海洛因、約1,00│
│ │ │ │村振興巷23號 │0元數量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│陳長虹│96年1月7日│彰化縣福興鄉福南│海洛因、約1,00│
│ │ │ │村振興巷23號 │0元數量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│陳長虹│96年1月8日│彰化縣福興鄉福南│海洛因、約1,00│
│ │ │ │村振興巷23號 │0元數量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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