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04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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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42號
上 訴 人 甲○○
即 被 告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不服本院民國
96年7月25日96年度訴字第1042號第一審判決(聲請案號:96年
度毒偵字第2418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甲○○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
由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規定:「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
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。上訴書狀應敘
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
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
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」又同法第362 條復規定:「原審
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
權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
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」合先敘明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○○不服本院民國96年7月25日96年
度訴字第1042號第一審判決,於同年8月7日提起上訴,惟上
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,有該上訴狀附卷可稽。爰依刑事
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後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林怡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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