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公共危險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04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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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4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(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6年度偵字第
494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
理 由
本件被告甲○○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移送本
院訊問後,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
形而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96年6 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。茲本院以
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著自民國96年9 月15
日起延長羈押2 月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
法 官 周莉菁
法 官 吳永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美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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