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33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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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0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(
選任辯護人 汪紹銘律師
被 告 乙○○
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6
年度偵字第514 、715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、乙○○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
。
理 由
本案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
院訊問後,認均犯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
3 款之情形,且均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96年2 月27日執行羈押在
案,嗣並於96年5 月27日及96年7 月27日各延長羈押2 月。茲經
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,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押之
必要,均應自96年9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
108 條第1項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
法 官 周莉菁
法 官 吳永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美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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