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8
偽造文書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緝字第2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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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緝字第2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戊○○
(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)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89年度偵緝字第
6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戊○○行使偽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他人,處有期徒刑壹年貳
月,減為有期徒刑柒月。
己○○簽名之估價單原本上偽造之「現款付清」私文書肆字,沒
收之。
事 實
一、戊○○於民國(下同)87年間向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
司溪湖廠(下稱環球公司)承包辦公室改建工程,並委託己
○○擔任監工,負責叫料僱工施做。88年4月26日,工程接
近完工,戊○○準備要向環球公司請款,邀己○○及泥水工
匠甲○○,先後簽寫空白估價單,欲補填細目後持向環球公
司解釋工程的各項成本,己○○及甲○○均依戊○○之要求
而簽名。工程完工後,環球公司將剩餘工程款分成三張支票
,於88年5月3日支付面額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(AE000000
0號、付款行萬通商業銀行、票期88年8月15日)支票一張、
於88年5月17日支付面額各為95萬2743元(PA0000000號、付
款行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、票期88年10月15日)、100
萬元(PAO115116號、付款行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、票
期88年9月15日)支票各一張,共計三張支票均由戊○○簽
收。戊○○領得工程款後,不願將工程款轉分給監工己○○
及其他下包,竟於88年5月17日至88年7月22日內之某日,在
彰化縣彰化市○○路251巷2號2樓,將己○○上開填寫之估
價單,由戊○○自己私自填寫「現款付清」四字,偽造該估
價單成為具有收據性質之私文書,並於88年7月22日傳真給
下游包商丙○○,佯稱其已將工程款給付己○○,丙○○轉
知另一包商乙○○後,二人均相信工程款已由己○○領取,
故轉向己○○請款,足生損害於己○○。
二、案經己○○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一、證據能力部分:
本案下揭全部卷證所涵括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,經本院
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,公訴人及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
證據能力,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,是後述
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,合先敘明。
二、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:
㈠被告戊○○於本院審理中,對上述自己事先要求己○○、甲
○○簽署估價單,自己向環球公司請款,領得三張支票,並
向下游包商告知工程款已支付己○○等事實,均坦白承認。
但否認犯罪,並辯稱:我不是該工程的承攬人,己○○才是
承攬人,己○○後來向環球公司請款不順,才委託我出面請
款,我領到支票後,向環球公司經理丁○○票貼換現金,我
將現金分給了己○○、甲○○及一名油漆工、一名建材行人
員等共4人,我確實有將現款2百多萬元付給己○○,我就寫
上「現款付清」四字,並無不實云云。
㈡被告辯稱已支付工程款,乃屬不實:
⒈證人(告訴人)己○○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:「(估價單上
面寫的二百多萬,你本身有無拿到錢?)沒有,都沒有。(
這部分的錢?)我不曉得,戊○○並沒有給我。(戊○○說
現金均有交付給你,對他的說法有何意見?)完全沒有收到
。(你沒有拿到貨款,是否也知道丙○○、乙○○去找你的
時候,你有無去找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丁○○
?)我有打電話去問,他說票款已經領走,票分成三張,都
領走了。」等語,堅稱沒有拿到工程款。
⒉證人甲○○於本院審理中亦到庭結證稱:「(請審判長提示
88年度偵字第8151號第4頁估價單,上面有你的簽名、金額
,『甲○○』三個字是否你簽名?)是的。(簽名的時候,
上面的建材、及金額等項目已經填好?)我忘記了,我只領
『土水』工作的工資,我沒有作『建材、油漆』的工程。(
為何在估價單寫「甲○○」三字,簽名的用意為何?)我忘
記了,時間已久。(簽名的時候是在何處簽名?是何人拿給
你簽的?)我忘記了。(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工
程,前後過程有無印象?)有的。(工程承包多少錢?)是
以每日工資多少計算。(一班有多少人?)不一定,約有5
、6人,或許2、3人,不一定。【(工資如何計算?)每人
每日工資多少下去計算,每人每日工資約1千多元。(是日
領?)不是。(多久領一次?)按照一般人的請款方式,每
月5日或10日,但不是固定的日期。(向何人請款?)向監
工的人,就是己○○。】(前後請款幾次,有無印象?)忘
記了,工程沒有幾個月就結束了。(你確定有向己○○請款
過好幾次?)是的,但我不記得請款幾次。【(戊○○叫你
去彰化市○○路辦公室二樓將工程款交給你?)我不記得,
改稱:我有去過旭光路領工程款,但是是作補修工程,是另
外一件工程,不是環球凝泥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。
... 我只記得去旭光路是領彰化基督教醫院地下室排風管改
建的工程。】.. (環球凝泥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你是『泥
水』的工頭?)是帶工人去。(何人叫你去工作的?)是己
○○叫我去做的,我原本幫他在鹿港做另一工程,該工程完
畢,再到溪湖做。.... (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溪
湖廠的工程,你帶幾個工人去做?)最多有十人。(有無每
天去做?)最多十人時,也有好幾天。」等語,否認向被告
一次領取51萬1500元之工資。證人甲○○之說法是符合常理
的,甲○○帶領的泥水工,既然都是小工,按日計酬,薪資
按社會常情是日結、十日結、或半月結,最長就是月結而已
,豈有可能等到工程結束才領取工資!被告所辯極為不合理
,因此甲○○所述應為真實,工資是按月結帳,已向監工己
○○領取,甲○○並沒有施作估價單上的『建材』『油漆』
工作項目,也沒有向戊○○一次領取51萬1500元的工資。
⒊因此被告戊○○所辯將現金分給己○○、甲○○等四人云云
,均屬不實,被告既然未支付現金給己○○,卻偽填上「現
款付清」四字,即屬偽造文書之犯行。
㈢被告確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:
⒈被告於89年3月6日偵查中提出估價單原本三紙(附89年偵緝
字第64號卷末證物袋內)為證據,其中二紙與告訴人己○○
提出之自己簽名及甲○○簽名之估價單影本(88年偵字第
8151號卷第17頁、17頁背面)相符。而告訴人己○○提出之
甲○○簽名之估價單影本下方還有「Jul 22 '99 18:57」傳
真機列印之字樣(88年偵字第8151號卷第17頁背面),是某
人在88年7月22日18時57分接到傳真之直接證據。既然原本
在被告戊○○手上,該原本曾經傳真給他人,告訴人己○○
是輾轉得到傳真本,加以影印後庭呈附卷,則被告必定曾於
88年7月22日18時57分傳真給某人,可堪認定。
⒉證人(下游包商)乙○○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:「(有無看
過戊○○、己○○..).. 我有看過戊○○。(與戊○○是
何關係?)我看過他,但不熟,因為工作是己○○叫我去做
的。(你看過戊○○幾次?)好幾次,是在工地看到的。..
(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88年間溪湖廠整建工程你
從事何業?)鋁門窗。(何人叫你去做的?)是己○○。(
有無拿到錢?)沒有。(為何沒有拿到?)己○○說錢被戊
○○領走。(你有無去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追問?
)我有去問,結果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說錢被戊○
○領走。.. 【(提示估價單,有無看過?)我有看過...
(你的鋁門窗有無公司名稱?)沒有,我是借用丙○○的鳳
昇鋼鐵。(戊○○到底有無傳真給你們看?)我不清楚。(
剛才說有印象看過這張估價單?)有看到。(何人拿給你看
的?請回想)我大哥丙○○說有人傳真給他,他拿給我看的
,我大哥說是戊○○傳真給他。】」等語,可以證明:己○
○出面向鋁門窗包商乙○○下單叫料,而工程完工後,乙○
○並沒有拿到工程款,乙○○向己○○及環球公司詢問結果
,都說是戊○○領走工程款,鋼構之包商丙○○有接到傳真
,說工程款被己○○領走等事實。又上述㈢⒈部分,估價單
影本上確實有「Jul 22 '99 18:57」傳真之字樣,應可認定
是包商丙○○88年7月22日18時57分接到傳真,轉而拿去質
問己○○的證據。至於證人丙○○證稱沒有看過估價單,應
是時間已久遺忘所致。
㈣被告辯解內容違背社會常情:
至於被告辯稱自己不是承攬人乙節,並非真實,因證人(
環球公司經理)丁○○已到庭證稱:「(當時環球混凝土工
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溪湖廠的承包辦公室的工程是否參與?)
我負責發包。(辦公室的工程,是何人向你承攬?)是戊○
○,我對己○○完全沒有印象。(你確定是戊○○承包?)
是的,票據也是戊○○領走的,我們是按規定作業,發票多
少,才能領多少的款項。」等語,堅稱當初是發包給被告戊
○○,並非己○○,加上環球公司的三張工程款支票,都是
交付給戊○○簽收,環球公司內部分工明確,應有成熟會計
制度,若非合約承攬人應無法請款,故應可認定被告即為承
攬人。況且被告向來辯稱將工程款現金分給四人云云,如果
被告不是承攬人,哪來權利分配工程款?若僅僅是單純代替
己○○向環球公司請款,請得款項後不交給己○○,反而逕
自分配各包商,豈有此理?綜上所述,被告所辯解極為不合
理,實難採信。退而言之,若被告所辯為真,代人領款卻私
吞入己,則另構成侵占罪嫌。
㈤綜上,本案被告偽造私文書後,復持以行使,事證已臻明確
,犯行已堪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
三、論罪科刑之理由:
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
罪。被告偽造上開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,偽造私文書之低度
行為,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
㈡量刑審酌:被告犯罪之動機,係為設法免除2百多萬元工程
款之義務,不願依約支付監工己○○及其他下包,而案發後
自89年8月9日起,遠走大陸多年,欠缺面對問題之誠意,96
年6月22日才入境回臺,然本案審理中,卻一再說謊,欠缺
悔意,推諉給告訴人己○○之工程款多達2百多萬元,至今
仍未給付,以致己○○遭受下包廠商提出多項民事追訴(本
院89年促字第18073號、89年促字第17003號支付命令),所
生損害嚴重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㈢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月16日施行,又本
件犯罪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,且宣告刑並無排除於中華民
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示之不適用情形,故應依該條
例第7條第2項,就原本宣告刑諭知其減得之刑。
㈣己○○簽名之估價單原本(89年偵緝字第64號卷卷末證物袋
內)上偽造之「現款付清」私文書四字,為偽造行為犯罪之
所得,應沒收之。
四、適用之法條:
㈠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。
㈡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、第38條第1項第3款。
㈢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7條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茂榮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姚銘鴻
法 官 吳俊螢
法 官 葉明松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
上訴書狀應「敘述具體上訴理由」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 記 官 于淑真
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
(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)
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
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
(偽造變造私文書罪)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 5 年以下有
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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