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殺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乙○○
號
(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)
丁○○
號
共 同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(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)
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律師
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乙○○、丁○○、甲○○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
押貳月,並均禁止接見通信。
理 由
本件被告乙○○、丁○○、甲○○等3人因殺人案件,前經本院
訊問後,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重大,且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
1項第2款、第3款之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而均於民
國96年4月20日執行羈押,並禁止接見通信,又自96年7月20日起
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。茲經本院訊問被告3人後,以
被告3人原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,且均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
通信之必要,應均自96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,並均禁止接見
通信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石馨文
法 官 黃齡玉
法 官 尚安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陳佳宏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